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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2民初830号原告:罗某,女,1982年2月7日出生,彝族,务农,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现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治州武定县。被告:张某1,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未到庭)。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1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婚生的女儿张某2、张某3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张某2、张某3的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月4共同生育长女张某2,于××××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女张某3。2009年8月31日原、被告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张某2、张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张某2、张某3的抚养费。离婚后由于被告不照管张某2、张某3,原告于离婚当年就将张某2、张某3接到云县涌宝与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至今。现张某2在涌宝中学就读初中一年级,张某3在涌宝邦卡完小就读小学四年级。自张某2、张某3离开被告至今,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从未来看过两个孩子,也未支付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至今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均由原告一人负担。由于两个孩子长期与原告一起生活,与原告有较深的感情。为了更好的抚养、教育两个孩子,让两个孩子有个安全、稳定的家,原告罗某请求变更张某2、张某3的抚养权。张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月4共同生育长女张某2,于××××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女张某3。2009年8月31日原、被告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2、张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张某2、张某3的抚养费。离婚后由于被告不照管张某2、张某3,原告于离婚当年将张某2、张某3接到云县涌宝与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至今。现张某2在涌宝中学就读初中一年级,张某3在涌宝邦卡完小就读小学四年级。自张某2、张某3离开被告至今,被告对两个孩子不予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均由原告负担。原告罗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变更张某2、张某3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2、张某3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对张某2、张某3不予抚养,离婚后张某2、张某3均由原告抚养。由于被告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抚养���某2、张某3义务,为此丧失抚养张某2、张某3的权利。原告要求变更张某2、张某3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2、张某3由原告罗某抚养,被告张某1不支付张某2、张某3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那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