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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642号原告娄某,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李某,女,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