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少峰与被告许张生民间借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峰,许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829民初923号原告:李少峰,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平陆县西大街一巷36居民。被告:许张生,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万荣县东大街103居民。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李少峰与被告许张生民间借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少峰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6日,被告因家庭需要向我借款贰万元整,约定两个月归还。到期后未能归还,现要求支持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许张生同意归还原告李少峰借款2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由原告李少峰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