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郑继芳诉李俊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621号原告郑某某,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黄湾乡人。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郑某某75元。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妮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缑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