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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329号之一

邓来雨与蔡拥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来雨,蔡拥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来雨,男,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蔡拥钢,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邓来雨与被执行人蔡拥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拥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