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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汪贵洪与李水全、李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贵洪,李水全,李永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汪贵洪被执行人李水全被执行人李永博汪贵洪与李水全、李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水全、李永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汪贵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在本案之前,被执行人李水全在本院所涉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其他多件执行案件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正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中,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永博的房产用于银行抵押借款,不宜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水全、李永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