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龚富强与谷万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富强,谷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龚富强,男,汉族,1952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谷万红,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6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谷万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万红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谷万红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万红银行存款19791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谷万红应得收入1979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谷万红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