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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爱萍与史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萍,史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298-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萍。委托代理人王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史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萍与被执行人史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75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史小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8号1幢10606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爱萍名下,申请执行人已将房产手续办理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275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