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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景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景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被执行人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哈大齐工业走廊安达开发区石油化工区。被执行人李景厚,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景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公安局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安公(刑)立字第(2016)23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景厚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景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公安局决定对李景厚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公安局对该案件侦查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景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