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余海涛、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余海涛,黎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10号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海涛,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被告:黎军,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余海涛、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余海涛的起诉。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