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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8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864号被执行人:史文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文献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史文献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津0105执18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史文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闫春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