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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文与郑广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郑广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民初2933号原告:李文,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祥,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广银,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文与被告郑广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祥、被告郑广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广银将其扣留的皖C×××××出租车及随车证件包括行驶证、运输证、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证、车用CNG气瓶压力表检定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驾驶员服务证(副证)等返还给李文;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广银承担。事实与理由:皖C×××××出租车登记所有人为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辆原实际所有人为李克亮。2012年,李克亮将该车转让给李文。李文与郑广银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1月,郑广银起诉李文和李文的父母李孝豹、马之云以及双方的儿子李正哲,诉讼请求中有一项为,皖C×××××出租车经营权归李孝豹、马之云、李文、李正哲所有,四人折价给付郑广银10000元。后郑广银撤回起诉。2016年5月6日下午7时许,郑广银私自将皖C×××××出租车及随车所带的证件包括行驶证、运输证、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证、车用CNG气瓶压力表检定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驾驶员服务证(副证)等扣押,驾驶员黄立刚报警,凤阳县公安局临淮派出所认为该案属于家庭纠纷,告知向法院起诉。郑广银辩称:皖C×××××出租车是李文与郑广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李文、郑广银系该车辆共有人,郑广银占有该车辆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李文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有,李文的父亲李孝豹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委托书和收回贷款凭证及郑广银的保证书。业务委托书结合双方认可的李文与李克亮间的转让合同,可以证明李孝豹向李克亮支付了购车款390000元,收回贷款凭证的金额与购车款差价不符,李文未能举证证明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郑广银的保证书,考虑到双方当时是夫妻关系,以及出具保证书的背景,兼顾民法公平原则,其效力存疑,且李文主张争议的车辆不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本案缺乏紧密的关联性,对此不予确认。另查明,皖C×××××出租车为大众捷达牌,发动机号112023。本院认为:李文主张郑广银返还皖C×××××出租车及相应证件,从李文提供的证据看,李文从李克亮处购得该车,所支出款项大多由李孝豹转账给李克亮,郑广银抗辩称该款是李文、郑广银委托李孝豹支付,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但仍有少部分购车款没有显示是谁支付。李文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经查,第八条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有所关联的第七条,其所涉财产为不动产,而本案车辆为动产,不适用该条款。即使购车款全部由李孝豹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该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的性质,没有变更登记,仍应当视为李文父母对李文、郑广银双方的赠与,故皖C×××××出租车属于李文、郑广银的共同财产。郑广银对于未经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文诉讼请求所列的随车证件,与出租车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可不单独返还。故对李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下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