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国兴与丁雪峰、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兴,丁雪峰,金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22号申请人赵国兴。被申请人丁雪峰,成年。被申请人金建军(曾用名金本海),成年。申请人赵国兴与被申请人丁雪峰、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国兴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雪峰、金建军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刘威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雪峰、金建军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刘威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丁雪峰、金建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孙 旭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