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钢与被执行人王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钢,王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谭钢,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王忠良,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谭钢与被执行人王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无法拍卖变卖,经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际勇人民陪审员  张儒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汤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