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永科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科,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712号原告许永科,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80号。负责人王根栓。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科诉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永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永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1元,由原告许永科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