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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康珊达与邓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珊达,邓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康珊达,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邓为民,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珊达与被执行人邓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