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杭海峰与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海峰,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480号原告:杭海峰,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王寨镇。法定代表人:陆传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翔,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杭海峰与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杭海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现原告杭海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杭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