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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顺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10号原告高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鹏飞,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与被告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顺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