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顺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10号原告高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鹏飞,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与被告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顺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