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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6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虹与莆田市太和饲料有限公司、武建国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虹,莆田市太和饲料有限公司,武建国,陈碧华,林丽燕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886号原告:郑虹,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池崇镇,福建国富李双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太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龙华镇建华太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碧华,总经理。被告:武建国,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碧华,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丽燕,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虹与被告莆田市太和饲料有限公司、武建国、陈碧华、林丽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郑虹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虹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40元,减半收取计37820元,由郑虹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吴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