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龙与龚殿蕤、崔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龙,龚殿蕤,崔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郭龙,男,汉族,1953年6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龚殿蕤,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崔玉红,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龙与被执行人龚殿蕤、崔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30000元,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元,后面的剩余案件在2017年10月底还完。后法院进行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鉴于案件双方的约定期限大于执行期限,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