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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艾金桂与程贤华、邱开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金桂,程贤华,邱开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民初1231号原告:艾金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章朝、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贤华。被告:邱开心。原告艾金桂诉被告程贤华、邱开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金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章朝、柯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贤华、邱开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金桂诉称:被告程贤华因开办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轻信被告程贤华,多次向被告程贤华出借资金,但被告程贤华一直没有偿还。2016年8月1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程贤华一共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随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程贤华仍没有偿还该笔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程贤华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作为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支出,故被告邱开心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出借人随时有权要求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1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邱开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贤华、邱开心未应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程贤华因开办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艾金桂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此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清偿。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被告程贤华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艾金桂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利息伍万元整(¥50000.00元),共计连本带利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借款人:程贤华(利息截止2016.8.10止)2016.8.10号”。庭审中,原告自认收到被告给付的74000元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而成诉。另查明,被告程贤华与被告邱开心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分,既年利率36%,原告按约定利率标准收取了74000元利息,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支付的74000元借款利息已付至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2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依法应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即58600元。现借贷双方在借条中一致同意按50000元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艾金桂有权催告借款人程贤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程贤华、邱开心系夫妻关系,本案借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程贤华、邱开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程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金桂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15万元。2、被告邱开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程贤华、邱开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