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佳兴物业公司与赵凤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凤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914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禄。被告赵凤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凤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