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士林,郑向华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林,郑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04号原告徐士林,男被告郑向华,女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士林与被告郑向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鑫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