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锋与庞有军、李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李洪荣,庞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王锋。被执行人:李洪荣。被执行人:庞有军。本院在执行王锋申请执行李洪荣、庞有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上列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