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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锋与庞有军、李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李洪荣,庞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王锋。被执行人:李洪荣。被执行人:庞有军。本院在执行王锋申请执行李洪荣、庞有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上列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洪荣、庞有军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