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宋立华、郭文成、高先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邮政储蓄银行,王洪亮,白福生,张清,高先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洪亮,汉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白福生,汉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清,汉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高先有,汉族,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亮、白福生、张清、高先有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木兰县邮政储蓄银行因被执行人王洪亮、白福生、张清、高先有外出打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