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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宋立华、郭文成、高先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邮政储蓄银行,王洪亮,白福生,张清,高先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洪亮,汉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白福生,汉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清,汉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高先有,汉族,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亮、白福生、张清、高先有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木兰县邮政储蓄银行因被执行人王洪亮、白福生、张清、高先有外出打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