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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3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霞,女,1982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霞及其辩护人王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中,被告人高霞经“方环”(另案处理)介绍,在绍兴上虞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开展传销活动。上述传销组织以“1040国家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行”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交纳3800元到698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股份,以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组织内自上而下分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实习业务员五个级别层次,由其中若干老总组成团队对整个组织进行管理。被告人高霞在该传销组织内系普通老总,通过层层发展,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44人,累计申购份额750余份,涉案金额251万余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高霞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霞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霞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过高,下线的人数其不清楚,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霞涉案金额为251万余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中,被告人高霞经“方环”(另案处理)介绍,在绍兴市上虞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开展传销活动。上述传销组织以“1040国家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行”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69800元钱款购买股份,以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组织内自上而下分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实习业务员”五个级别层次,由其中若干老总组成团队对整个组织进行管理。被告人高霞在该传销组织内系普通老总,负责下线新人申购股份、对下线人员进行管理等事项,其上线“方环”、“方红”(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其进行管理。被告人高霞通过层层发展,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数十人,该数十人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37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霞的供述,证明其在2013年年中经方环的介绍在浙江省上虞缴纳了69800元加入名为“1040工程”传销组织,随后发展下线,后直接发展了邓某、陈某1等三人。2、证人邓某、陈某1、陈某2等共28人的证言,证明该28人均是被告人高霞的直接或间接下线,另有邓小凤、赵昌云、侯晓琳、郑诗成、张永霞、郑峰等人亦是被告人高霞的下线,每人均缴纳了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其中部分人缴纳了70000元,多余的200元有150元办了电话卡,另外的50元退还给缴纳人)。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高霞的父亲。2013年高霞加入名为“1040”传销组织,后高霞的丈夫及弟弟均被高霞拉入传销组织。4、银行存款凭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本案的资金往来情况。5、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霞于2015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霞的自然身份情况。对被告人高霞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金额过高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高霞涉案金额为251万余元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高霞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37万余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霞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霞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辉人民陪审员 俞 峥人民陪审员 谈桂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