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培胜与甘肃西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培胜,甘肃西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安培胜被执行人:甘肃西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西北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培胜与被执行人甘肃西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2016)甘0103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西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培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