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2民初55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某某村。被告:王某某,男,住某某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结婚几年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沾染赌博的不良习惯。2004年因被告赌博把105平米的楼房卖掉,现居无定所,2009年开货运部期间被告再次赌博,为了还债被告断指向我父母和我保证不再赌博,于是我把家里全部积蓄拿出替他还债。2014年7月女儿报考学校,被告整天不回家,整天沉迷于赌博,外欠赌债被几个人控制不知去向,后涧河派出所立案处理。不知被告欠下多少赌债,把电话和住址给了债主,晚上经常有要钱的人踢门,白天堵门,有时还到单位骚扰我,半夜电话要债的不断,至我不能正常工作休息,被告好吃懒做,经常殴打谩骂逼我给他钱,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因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向本院邮寄的答辩状辩称:1、被告在外地工作,不便于到庭参加庭审;2、被告也同意离婚,家庭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子女由被告抚养,请法庭准予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初中同学,1994年2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4年3月举行典礼仪式,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长女王某女、长子王某男均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发生纠纷经常吵架,2016年6月原被告打架后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活时间长,生活中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时间短,虽然被告同意离婚,如果原被告夫妻间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沾染赌博的不良习惯外欠赌债,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无法确认。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保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