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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民初1333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生,住光山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3月31日生,住址。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十二日生长子李某甲,××××年××月初九生女儿李某乙。自2012年农历三月起,被告在外有了情人,对家庭不管不顾,并常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了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特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亲戚介绍于1990年相识,××××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并办理婚礼,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年××月十二生男孩李某甲,××××年××月初九生女孩李某乙,李某甲已经结婚,李某乙在读初中二年级。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乏理解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农历三月被告离家,之后原告也到北京跟随儿子李某甲生活并照看孙女。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儿女双全三代同堂,本应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夫妻双方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该互相理解包容,当婚姻中出现裂痕应该共同努力修补。本案中,原告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以给予原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柳玉慧人民陪审员  孔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