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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杨文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杨文富,董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闫俊波。被执行人杨文富,男,196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董红卫,男,196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文富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揽胜运动汽车和牌照号为冀J×××××宝马牌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董红卫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奥德赛牌、牌照号为冀J×××××途锐牌和牌照号为冀J×××××力帆牌小型汽车各一辆。限被执行人杨文富、董红卫五日内分别将查封的车辆交至本院存放。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查封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