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涂昕曦与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昕曦,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182号申请人:涂昕曦,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青青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4110932Y。法定代表人:李万牛,(职务不详)。申请人涂昕曦与被申请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涂昕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涂昕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昕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涂昕曦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