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毕永明上诉北京市延庆区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永明,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永明,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清,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毕永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慧、朱英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永明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毕永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永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由毕永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卫红审 判 员 刘 慧代理审判员 朱英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