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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洛阳华康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267号原告: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照。被告:洛阳华康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院长):井文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