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纪建忠、山东金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建忠,山东金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纪建忠,男,1954年06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山东金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9713361。法定代表人刘洪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建忠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69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职权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延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