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吴宝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吴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吴宝艳,女,汉族,小学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吴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宝艳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