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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吴宝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吴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吴宝艳,女,汉族,小学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吴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宝艳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