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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科与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900号原告张科,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法定代表人牛青旭。住所地南阳市。被告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人民路885号淮海中华大厦19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诉被告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科负担。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