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科与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900号原告张科,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法定代表人牛青旭。住所地南阳市。被告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人民路885号淮海中华大厦19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诉被告南阳市希望之声听力技术中心、唯听助听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科负担。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