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桂荣与秦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荣,秦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秦树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周桂荣与秦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树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树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