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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桂荣与秦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荣,秦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秦树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周桂荣与秦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树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树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