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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金汤特种材料厂与慈溪率高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金汤特种材料厂,慈溪率高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金汤特种材料厂。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向上村甬余公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4497355-0。代表人:余扬,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率高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组织机构代码:06662128-0。法定代表人:龚孟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830号宁波市江北区金汤特种材料厂诉被告慈溪率高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率高轴承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金汤特种材料厂损失28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