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海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205号被执行人徐海洋。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海洋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