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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辉与周辉岳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周辉岳,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辉。被执行人周辉岳。被执行人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6)湘0103民初4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律师费10130349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46158元、执行费77512元,以上合计102540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辉岳、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40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