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1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贵州神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子刚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神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神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碧桃街。法定代表人徐永贵,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龙子刚,男,1978年8月1日生,住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本院执行的贵州神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子刚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我院(2016)黔0113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