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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香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丛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被执行人:丛香梅,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生,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香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吉仲裁字第37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15)吉中非诉执字第16号。2015年4月27日,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372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为(2016)吉02执恢105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执恢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