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017唐金林与周绪林、孙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林,周绪林,孙建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4017号原告:唐金林,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从成(原告丈夫),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周绪林,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孙建来,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唐金林与被告周绪林、孙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绪林、孙建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金林诉称,2015年7月8日被告周绪林以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98%,期限六个月,从2015年7月8日到2016年1月7日本息一次性还清,逾期归还加收100%罚息。被告孙建来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到还清借款为止。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签字捺印后,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周绪林。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1.98%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周绪林、孙建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被告周绪林向原告唐金林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约定月息1.98%,借期至2016年1月7日,逾期加收100%罚息,被告孙建来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绪林、孙建来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周绪林至今未付本息,被告孙建来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的唐金林、周绪林、孙建来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周绪林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周绪林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周绪林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98%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建来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履行对本案借款的保证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绪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金林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按月利率1.98%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8%计算)。二、被告孙建来对被告周绪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周绪林、孙建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绪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金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