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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随生与被告崔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随生,崔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民初8996号原告:陈随生。被告:崔世忠。原告陈随生与被告崔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世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81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结算,被告先后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17日分三次向原告出具借据三支,计64819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崔世忠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17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据三支,载明:“今借到,陈随生人币贰拾捌万伍仟玖佰九拾元正,月利1分2厘,崔世忠,2016年3月16号”“今借到,陈随生人币贰拾陆万陆仟玖佰元正,月利1分2厘,崔世忠,2016年5月20号。”“今借到,陈随生人币玖万伍仟叁佰元正,月利1分2厘,崔世忠,2016年6月17号。”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崔世忠分三次立据共向原告借款6481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崔世忠做为债务人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648190元,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崔世忠一次性偿还原告陈随生借款本金648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崔世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