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审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与张春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8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陈航,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远明,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春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深公龙(消)行罚决字[2016]0092号《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查明被执行人张春林(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五和大道9号的深圳市龙岗区金太阳柴火人家食府和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金太阳旅馆,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作出的深公龙(消)行罚决字[2016]0092号《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简 增 荣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林颂(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