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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金元与谢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元,谢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820号原告:吴金元,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炜,农民。原告吴金元与被告谢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雨独任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程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