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金元与谢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元,谢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820号原告:吴金元,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炜,农民。原告吴金元与被告谢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雨独任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程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