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铁梅与刘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梅,刘玉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441号原告刘铁梅。被告刘玉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梅与被告刘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梅撤回对被告刘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梅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