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铁梅与刘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梅,刘玉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441号原告刘铁梅。被告刘玉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梅与被告刘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梅撤回对被告刘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梅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