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洁与湛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湛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湛国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洁与被执行人湛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洁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85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53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