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3刑申55号周忠迎:你因王明林犯故意伤害罪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刑初字第6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6)苏03刑终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量刑畸轻,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较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查明:2015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明林认为你新建房屋的地基过高影响其排水,遂与你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明林用脚踹你的胸部,致你胸骨体骨折、左侧第7肋骨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你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明林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你系农村户籍,受伤后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6天,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437.43元,其中被告人王明林的亲属已支付人民币2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明林亲属主动代为交付赔偿款人民币12081元。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明林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你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该案系邻里纠纷所起,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人王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明林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人民币12080.53元。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王明林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量刑畸轻,且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较少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和情节,认定王明林犯故意伤害罪定罪准确。该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原审法院根据有关赔偿标准和你的实际费用支出、以及对你能够提供证据证实的部分依法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亲属已主动将该款项交至原审法院,足额予以赔偿。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王明林犯故意伤害罪,并在法定刑幅度内定罪量刑适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均被已查明的事实所否定。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