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蒲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蒲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200728-0,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宝泉大街中段建行楼1幢1号。代表人陈亚军,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光辉,男,该行信贷部主任,住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被执行人蒲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蒲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召菊 关注公众号“”